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官方指导零售价格确定,没有公布官方指导零售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同一市场有多个商家销售同种被侵权产品的,抽样调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价,取其平均值确定市场中间价格;只有一个商家销售的,按该商家的零售价确定市场中间价格; (二)市场没有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按照此前市场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中间价格确定,或者按照市场有销售的与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主要用料、设计、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类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 (三)以许可方式分销的,按照许可费确定;分销给多个被许可人的,按照许可费的平均值确定。取得许可的权利人未再许可他人使用的,按照其取得许可的许可费确定,或者参照其他权利人的同一或者同类分销产品的许可费平均值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可以由价格鉴定机构鉴定后确定,也可以由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结合前款规定,按照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予以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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