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二十三条 被侵权产品属于不进行市场单独销售的配件或者产品组成部分的,可以按照权利人生产、制造、加工的成本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无法确定成本价格的,可以按照更换、维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被侵权产品只在境外销售的,按照离岸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无法查明离岸价格的,可以参考同类合格产品的国际市场中间价格或者国内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的,其违法经营额应当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