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康养相结合的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以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力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足配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建设老年友好宜居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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