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回报社会,加强慈善事业宣传,建设慈善之城。 市民政部门应当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慈善管理体制,建立智慧慈善服务平台,健全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