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网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