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社会治安防控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社会治安防控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鼓励相关部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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