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普惠性幼儿园数量,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推动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完善公办幼儿园教师薪酬保障机制,健全公办幼儿园开办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与办学品质的联动机制。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学前教育质量评价,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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