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健全义务教育经费足额保障机制,实行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设施设备标准化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学区招生模式,优化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完善集团化办学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和配套的考核激励机制。 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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