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构建教育良好生态,遵循教育规律,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自愿、普惠、规范、安全的原则,统筹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支持探索小学生假期托管服务,合理安排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校内午餐、午休服务。提供校内午餐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投诉机制,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