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应当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当树立全周期管理理念,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