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计划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