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经费对科普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并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科普事业。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科普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大对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的财政支持力度。 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当加强绩效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