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十个月内就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