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发放或者故意拖延发放财政科技经费的; (二)贪污、挪用财政科技经费的; 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科技成果、科技项目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中,作出虚假评估、鉴定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职能部门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科技成果、科技项目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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