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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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将自主创新作...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深圳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科技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科...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科技政策与法规执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区科技创新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适应自主创新需要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组建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情报...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合理利用境内外科技资源,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科技合作,促进两地创新人才、设备、项目信息资源...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创新、创业的政...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设立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本市的联合和协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资助: (一)研究...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完善科技项目验收机制...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条件平台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与设...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预期良好的科技项...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再担保机构,重点扶持担保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 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政策性...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市科技主管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在申请科技...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一)...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十个月内就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