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属于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科技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