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再担保机构,重点扶持担保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 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担保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再担保而发生的亏损,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