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深圳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科技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科技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政策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