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区科技创新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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