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科技政策与法规执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技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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