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本市的联合和协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资助: (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者与企业联合建立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 (二)取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与重大攻关项目立项的; (三)本市企业采用委托研究、共同开发、产权共享等形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法定机构研发合作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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