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细胞和基因产业所需的进口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等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海关应当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和进口时间。
常年需要开展细胞和基因科研、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或者生产用品进出口的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创新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建立单位目录,定期通报海关,协调海关部门对名单中的有关单位开展信用培育,给予经过海关认证的单位通关便利支持。
常年需要开展细胞和基因科研、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或者生产用品进出口的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创新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建立单位目录,定期通报海关,协调海关部门对名单中的有关单位开展信用培育,给予经过海关认证的单位通关便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