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负责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强令、授意他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部门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