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统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统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统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