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义务性统计调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伪造、篡改、转移、隐匿、毁弃、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