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享有知情权;对违法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并举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