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报纸、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已公布的统计资料,因统计制度、统计方法、计算基础和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正的,应当及时公布修正资料并说明原因。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统计部门索取已公布的统计资料。需要收取工本费的,统计部门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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