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向统计部门无偿提供所记录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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