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实行在地统计制度。市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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