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实行在地统计制度。市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