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统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可以委托统计代理机构实施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代理统计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计部门和其他部门委托统计代理机构实施统计调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