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统计部门和其他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应当按照规定经批准或者备案后方可实施。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如有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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