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通过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通过国家机关有关资料可以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重复填报统计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