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统计部门应当将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通报有关机构录入相关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参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