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完成辖区内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搜集、整理和上报统计资料; (二)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做好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管理辖区统计信息网络; (四)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五)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