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统计信息互联互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信息技术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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