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