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公共用地绿化建设责任人和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责任: (一)水务、铁路、交通等单位分别负责河道、水库、铁路、公路、交通场站等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 (二)规划国土、农业渔业、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储备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 (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建筑工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他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其中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公园、风景林地等公共用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养护,其他公共用地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绿化养护;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其他公共用地分别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 非公共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履行绿化建设和养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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