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