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碳统计、碳审计、碳监测、碳公示等制度和机制,推动实现建筑领域碳中和。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建筑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成效评估体系和奖惩办法。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建筑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成效评估体系和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