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运行使用主体责任,保障建筑物绿色性能运行良好。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建筑物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的运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