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3-28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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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 (二)以人为本、节能低碳、健康宜居;...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绿色...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碳统计、碳审计、碳监测、碳公示等制...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和设计、...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运行使用主体责任,保障建筑物绿色性能运行良好。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委...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全过程,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方式,...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鼓励开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近零碳排放试验区的示范建设,通过规模化应用绿色建材、可...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节能减排目标、技术路径以...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不符合工程建...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有效的室内污染防控措施,室内空气质量、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功能、碳排放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公布重点碳...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五条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 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约的有关费用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提高和创新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升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建筑绿色性能保障的相关政策,明确建筑绿色性能的具体要求,并纳入工程保修...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和引导值的平均值。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既有民用建筑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平均值。 新建宿舍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应当不高于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限值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当...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实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制度,不同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获得绿色建筑标...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能效测评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产业基地,加快培育具有国际...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绿色建筑与新技术融合发展。 推动...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以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发展,提高新建建筑项目的...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部品部件生产和使用监督管理。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绿色建筑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和符合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的,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相关单位未编制绿色专篇,或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未在质量保证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相关专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未...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未安装用电...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的,由区...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筑...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百分之一以上...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记录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将遵守绿色建筑发展法律、法规,承担绿色发展...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