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未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或者相关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