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相关专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未对建筑物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尽到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责任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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