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未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房屋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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