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