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