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相关单位未编制绿色专篇,或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报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批准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