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的,处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未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要求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处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的,处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未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要求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处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