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