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