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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